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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57号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洪宝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