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洪宝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