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提字第00002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诉人(原审原告):闫素梅,女,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兴涛,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职务: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铁东开发支公司。
负责人:李澎,职务:总经理。原审原告李燕、闫素梅与原审被告李兴涛、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铁东开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谯民一初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谯民一监字第0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进入再审。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谯民一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亳检民抗字[2011]第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亳民抗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燕、闫素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燕、闫素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审 判 长 颜四新
审 判 员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刘秋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