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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7-3号

杨彩萍与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彩萍,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上虞市轻工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杨彩萍。

委托代理人:杨国芬。

被执行人: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实际经营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叶宁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宁峰。

被执行人:上虞市轻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叶宁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萍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上虞市轻工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6914035.5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公司重组,本案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赖 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