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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自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伟与自贡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自贡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自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住自贡市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淳,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檀木林路。法定代表人崔晋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义彬,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自贡蓝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伟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自流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四春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