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开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孙龙。被告张圣华。被告张鑫鑫。
原告孙龙诉被告张圣华、张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仲卫平独任审判。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告孙龙发出催费通知书,限原告孙龙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龙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龙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仲卫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唐子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