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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279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李伯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李伯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郑智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东炬,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伯懂,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诉被告郑中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伯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恩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利桂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