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曾元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仁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曾元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