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上海裕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健康路156号B区**室。法定代表人姜群,董事长。被告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临泉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洪玉,总经理。被告青岛华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梁艳,总经理。
原告上海裕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华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裕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裕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裕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2元,减半收取5046元,邮寄费120元,共计人民币5166元,由原告上海裕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锡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