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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089号

魏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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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