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君 搜索“”
魏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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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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