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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8号

刘学忠与黄友兰、倪春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学忠,黄友兰,倪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学忠,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黄友兰,女,成年,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倪春海,男,成年,住荣成市,居民。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学忠与被告黄友兰、倪春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