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学忠,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黄友兰,女,成年,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倪春海,男,成年,住荣成市,居民。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学忠与被告黄友兰、倪春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