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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63号

李怀军与杨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怀军,杨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3号原告李怀军,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华,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李怀军诉被告杨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怀军于2012年3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怀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怀军承担。

审判员  邢海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