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李锦培。被告陈彩屏。被告颜金辉。被告林婵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安元,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
李锦培与陈彩屏、颜金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李锦培。被告陈彩屏。被告颜金辉。被告林婵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安元,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