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19号原告于雪峰。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住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金王二路。法定代表人吴善雄,经理。
原告于雪峰与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雪峰撤回对被告青岛圣一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雪峰负担。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