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号滨江大厦*楼。负责人张少元,主任。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跃斌。
原告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