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66250551-8。负责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桂芳,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王佳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书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