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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34号

楼某某与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楼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34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某申请对原告楼某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误工时间、陪护时间进行鉴定,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周灵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