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34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某申请对原告楼某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误工时间、陪护时间进行鉴定,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周灵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
楼某某与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34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某申请对原告楼某某的医疗费合理性、误工时间、陪护时间进行鉴定,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周灵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