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魏学松,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淑玲,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南昌县小兰卫生院护士,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万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淑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淑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淑玲银行存款829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