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 佳 更多数据:
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