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谊,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王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曾令华,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冰、曾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冰、曾令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建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