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刘某,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宜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灶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28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721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丽曼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