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56号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创业),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