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56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56号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创业),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