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丁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唐宗文,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