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泽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卡堰市张湾区,被告袁邓路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