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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鼓民初字第012号

宗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宗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鼓民初字第012号原告宗某某。被告胡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