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4楼。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瑜斓。
被告:杨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杨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