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4号
原告:杨朝林,男,2012年1月14日死亡。
被告:陆维浩,男,1966年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
被告:宁之流,男,1949年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林诉被告陆维浩、宁之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林于2012年1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黄德华
审判员 曹京江
审判员 凌 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