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40号
原告:方从国,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方存龙,男,29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从国诉被告方存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从国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