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97号
原告:高厚道,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石琪杰,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厚道诉被告石琪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厚道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厚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厚道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高厚道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