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一初字第00279号
原告:盛某某,女,汉族,住繁昌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繁昌县。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盛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良兵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 忞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