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尹立民。被执行人金永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立民与被执行人金永国(2012)永民执字第5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洪军
审 判 员 焦桂香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