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界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方飞,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运输户,住界首市。被执行人胡利刚,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本院作出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1)界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胡利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利刚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方飞履行4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利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利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