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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3号

楼建达与陈立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楼建达,陈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3号

原告:楼建达,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俞志荣,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观海卫镇城管局工作人员,住慈溪市。

被告:陈立峰,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建达诉被告陈立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建达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楼建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建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楼建达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