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142号
申请执行人:宋云勇,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黄桂兰,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张国刚,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薛永忠。申请执行人宋云勇、黄桂兰与被执行人张国刚、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刚、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