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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142号

宋云勇、黄桂兰与张国刚、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9-11-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云勇;黄桂兰;张国刚;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142号

申请执行人:宋云勇,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黄桂兰,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张国刚,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薛永忠。申请执行人宋云勇、黄桂兰与被执行人张国刚、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刚、合肥永通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