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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82号

苗建立与章定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建立,章定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苗建立,农民。被执行人章定岳,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苗建立与章定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苗建立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章定岳尚欠申请执行人苗建立担保款100000元及按判决尚应计付的利息损失。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