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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执恢字第3号

宋晓光与郭占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晓光,郭占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占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晓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磐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69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晓光与被执行人郭占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郭占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国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