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占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晓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磐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69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晓光与被执行人郭占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郭占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国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