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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催字第48号

金沙县木孔乡竹林××煤矿、金沙县木孔乡竹林××煤矿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金沙县木孔乡竹林××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鄞催字第48号

申请人:金沙县木孔乡竹林××煤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贵州省××地区××孔乡竹林湾。代表人:尚某某。申请人金沙县木孔乡竹林××煤矿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20381824、票面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人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被背书人遵义三才煤焦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金沙县木孔乡竹林××煤矿、付款行广发银行宁波高新支行、出票日期2011年8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2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沙县木孔乡竹林××煤矿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国君

审判员  厉国平

审判员  张斌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