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苏艳佳,女。被执行人郭立臣,男。申请执行人苏艳佳与被执行人郭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艳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国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