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志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志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