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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105号

李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志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志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