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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97号

崔江与吉林石墨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江,吉林石墨工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崔江,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石墨工业公司。申请执行人崔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磐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93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江与被执行人吉林石墨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0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石墨工业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国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