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鄞商初字第168-1号

马某某与董某某、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商初字第168-1号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某某、郁某某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81号104室商品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郁某某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728弄81号104室商品房一套(限额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汪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