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袁朝云,男。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袁朝云与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银行存款或收入642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自2011年12月23日起以5899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张 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