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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138号

李英泽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英泽,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李英泽(反诉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东北庄村永利胡同*号。身份证号:130431197409011010被告李强(反诉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高阳县于堤村新开东街10条*号。身份证号:130628196911023015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英泽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英泽经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告李英泽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二、准予李强撤回对该案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李英泽负担5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104元。

审 判 长  周晓萍

审 判 员  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金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