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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103号

李荣与邱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邱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被执行人邱文君,女。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邱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荣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