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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4号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柯平。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