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柯平。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