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吴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横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 车成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