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二字第00079号

任青与西安经建溶剂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青,西安经建溶剂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任青,男。被执行人西安经建溶剂厂。法定代表人上官言,该厂厂长。任青与西安经建溶剂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31日,任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114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