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任青,男。被执行人西安经建溶剂厂。法定代表人上官言,该厂厂长。任青与西安经建溶剂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31日,任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114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