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于善花,女,1937年8月23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张文虎,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福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永虎所有的鲁F×××××号轿车一辆(现登记在梁殿兵名下)作价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于善花抵偿被执行人张永虎应付赔偿款。申请执行人于善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春生
审判员 姜 君
审判员 孙德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