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傅迪央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胡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迪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胡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傅迪央,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512号。代表人:潘志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开旖,女,1984年12月31日,汉族,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胡龙,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迪央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胡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迪央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迪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傅迪央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