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房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冯瑞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明,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林,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305号12幢1单元21层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铁丽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