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知初字第35号

(1)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钻石年代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慈溪市钻石年代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35号

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钻石年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东路661-669号。

法定代表人:邹兴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钻石年代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钻石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黄文琼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人民陪审员  方 成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戚海燕 搜索“”